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一则“男生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孩被判5年”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名11岁女孩在网络上寻找“学习搭子”,却不幸落入陷阱,被对方诱导拍摄裸照、视频等。最终涉事被告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但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接触11岁女孩,利用其年幼无知,诱导其进行不雅行为,已构成‘隔空猥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隔空猥亵”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对象为未成年人,尤其针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性自主权及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手段为网络媒介,通过QQ、微信等平台实施诱骗、胁迫,如要求拍摄隐私部位照片或视频、进行裸聊等;主观目的为满足性刺激,无论是否实际接触,只要行为以性刺激为目的,即符合猥亵的犯罪构成;造成实质侵害,即使未发生身体接触,但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或隐私泄露,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条件。
典型行为包含,以“交友”“招募童星”等为名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或视频;通过威胁、恐吓迫使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在网络聊天中要求未成年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动作。
此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徐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多次猥亵”“传播隐私内容”等情节,可加重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如偶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以行政拘留,“但针对儿童的行为通常因‘特殊保护原则’直接入刑。”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法律纠纷,更是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徐伟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家长也要加强教育,告诉孩子网络的潜在风险,教会他们如何识别和防范不良行为。并关注孩子的网络活动,避免其接触不良信息或陌生人。如果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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