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仑 通讯员谢青报道 日前,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工作,建立和完善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机制。《办法》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力量,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统称调遣单位)下达的应急抢险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以下统称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补偿。

  在补偿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发地市、县两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存在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该省支援外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办法》明确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构成及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的补偿标准,规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队伍将相关材料提交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审核后,分别由补偿责任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用。

编辑: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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