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在乡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同时,《办法》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办法》提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此外,《办法》还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本报记者)

编辑: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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