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记者费权)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循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网络交易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却如影随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守护网络消费净土,3月1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自建院以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分析案件特点及问题,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通过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推动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以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守信者畅行、失信者难行”的市场环境生态,让人民群众在安全、透明、可信的网络消费环境中畅享数字红利。
网络消费虚假宣传花样百出
北京互联网法院数据显示,2018年9月至2025年2月底,共受理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6734件,且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涉诉主体广泛,涵盖网络消费领域各方,纠纷案由多样,其中80%以上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虚假宣传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在“刘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公司销售号称“风靡全网的断奶神器”的奶瓶,宣传中使用“播放量10亿+”“7800+种草”等夸张用语,而实际效果却与宣传相差甚远。该公司曾因类似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却仍未整改,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欺诈,需为消费者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这种“故弄玄虚”型虚假宣传,利用虚构数据诱导消费者下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还有“张冠李戴”型,如在“刘某诉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王某在直播间宣称售卖的睡衣是“95%真丝加5%莱卡”,但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吊牌显示为“95%丝5%莱卡”,实际是“人工丝” 。商家故意混淆“丝”与“真丝”概念,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法院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以及“无中生有”型,像宣传预约购物可享低价但实际并无折扣、出售虚假福袋等,都让消费者深受其害。
涉诉标的物种类繁杂,从日常用品到奢侈品,从商品交易到服务提供,均有涉及。新兴消费场景如直播间购物、二手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等,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虚假宣传提供了温床。
多方短板亟待补齐
在这些案件背后,暴露出诸多问题。首先,网络消费虚假宣传行为难辨,部分商家诚信缺失。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消费者难以直接了解商品真实情况,商家便利用这一特点,通过虚构商品信息、设置模糊交易规则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直播带货时,一些主播虚构人设、恶意卖惨、夸张演绎,诱导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
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充分。部分平台对经营者资质审核不严,对虚假宣传行为治理缺位。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平台未能准确提供商家身份信息,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对消费者投诉的虚假宣传问题未及时处理,引发群体性诉讼。此外,平台检测鉴定服务水平不足,售后服务不到位,机器人客服答非所问、人工客服呼入难等问题屡见不鲜。
消费者自身也存在短板。理性消费意识和存证意识不足,易受虚假宣传诱惑冲动消费,且在购物时未留存证据,导致维权困难。部分消费者还受到不良法律咨询公司煽动,进行非理性维权,扰乱市场秩序。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虚假宣传手段不断迭代。AI技术被用于制作虚假广告,大数据实现精准虚假营销,同一产品链接跳转不同网店,欺诈营销形成闭环,给监管和消费者辨识带来极大挑战。
多措并举规范市场
面对这些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作为,制定了一系列裁判规则和举措。
在准确认定网络交易纠纷主体方面,针对不同业务模式和直播带货场景,明确了适格被告。如在“王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台经营者未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误导消费者,被认定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在“籍某与员某、广州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直播间主播未标明自己并非销售者及实际销售者,需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对于商家欺诈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像销售不符合承诺材质的商品、未兑现价格优势承诺、通过不正当手段诱导下单等,均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同时,合理平衡消费者及销售者权益,对“知假买假”等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在食品药品领域,从严打击虚假宣传。在“帅某诉辛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虚假生产厂家及产品标准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被依法判处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也认定为虚假宣传并支持消费者索赔。同时,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及时移送涉刑案件。
对于商家的高额赔偿承诺,法院严格审查。在“刘某诉袁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袁某承诺“假一赔十”,因其售假行为,最终被判决履行十倍赔偿责任;而在“杨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因商品不符合承诺赔偿条件,无需履行“假一赔四”承诺,但需承担法定三倍赔偿责任。
依法认定平台责任,根据平台是否履行披露、监管等义务,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董某诉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团购平台不能提供实际销售者信息,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杨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手交易平台明知商品虚假宣传却未采取措施,需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还强化小额程序适用,提升案件审执质效,2024年小额诉讼适用率同比提升13.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仅0.61% 。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中,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问题所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裁判规则和举措,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同发出联合倡议书,倡导各方严守法律法规、信守规则承诺、强化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在司法护航下,网络消费市场有望迎来更加诚信、规范的发展局面,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畅享数字经济带来的便利和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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