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金额超200万元,2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出资成立四川某鲜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主要经营柠檬加工及销售业务。
2022年2月,某品牌公司授权X公司销售旗下核桃乳系列产品。
2022年12月,在未获得生产授权条件下,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甘某某(X公司饮品生产部负责人)共谋自行生产上述品牌核桃乳(240ml×15罐),并以每件31.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经统计,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16日,X公司生产伪劣核桃奶8万余件,销售7万余件,销售金额220余万元,李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收到货款179万余元。
2023年2月2日,X公司生产的部分伪劣核桃奶被查获,经抽样检测,判定不合格。
案发后,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退出190万元。
安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X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在案的销售出库单、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销售金额220余万元。
被告人甘某某在本案中联系购买材料、组织生产、负责销售,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有自首情节。
综上,安岳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X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分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二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民族未来、人民福祉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安岳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考虑到本案系经营利益型犯罪,在追缴违法所得时,同时扣除了在案证据证实的相关经营成本110余万元,符合刑法中“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另外,法院还组织了当地工业园区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员、员工旁听案件审判,力求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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