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玲 通讯员宁秋月 金昱彤)“同学们,不要轻信地摊上、集市里或网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等无证药物,买药务必通过正规渠道!”2024年11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某大学开展普法宣传时,以案为例解答同学们的疑问。

2024年8月,沈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药“食疗鼻炎灵”的案件。高某儿子服用“食疗鼻炎灵”后出现过敏症状,高某怀疑该药成分与卖家描述的纯中药成分不符,于2023年7月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薛某、郭某明知“食疗鼻炎灵”来源不明,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并对外销售。经检测,“食疗鼻炎灵”中含有地塞米松等成分,与其在标签、说明书等标注的成分不符,系假药。

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薛某是鼻炎患者,服用从邻居李某处购得的“食疗鼻炎灵”后症状有所缓解。在此过程中,薛某、郭某发现鼻炎药品市场需求量大,遂与李某、张某夫妻商量,4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食疗鼻炎灵”,每服药售价240元至300元不等,获利两家平分。

检察官认为,薛某、郭某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李某、张某与其共同对外销售假药并获利,系共同犯罪。因此,检察官提出继续侦查意见,积极引导侦查,查清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2024年2月17日,李某、张某被抓获到案。

沈河区检察院于2024年2月22日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薛某、郭某提起公诉,于6月18日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分别判处李某、薛某、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编辑: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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