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身亡后获赔大笔死亡赔偿金,早已解除同居关系的父母竟因分钱闹上法庭,抚养方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酌情对该笔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高某与栾某原系同居关系。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栾某某。2018年,双方就生育的栾某某的抚养问题提出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栾某某随栾某生活,抚养费由栾某自理。2021年5月,栾某某被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收割机不慎碰到后抢救无效死亡。之后,栾某与胡某等达成和解,胡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360000元,栾某收到该360000元并对胡某表示了谅解。高某得知后要求栾某进行分割,遭到栾某拒绝后,起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新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应根据死者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等方面综合考量。
就本案而言,该360000元的性质是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栾某某的近亲属共同共有,高某是死者栾某某的母亲,是死者栾某某的近亲属,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参与分配该360000元。但从栾某、高某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来看,栾某某自2018年2月至去世一直由栾某直接抚养,高某未直接抚养,相比栾某与死者栾某某生活更紧密一些。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栾某返还高某死亡赔偿金105000元。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也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赔偿金时,原则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赔偿金进行适当分割,确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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