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胡新军:本院受理原告夏善保与被告胡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胡新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善保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胡新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胡新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蜀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武汉蜀鼎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鄂0113民初30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13民初3507号

武汉长鑫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曾宪云、韩红、严广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与被告武汉长鑫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曾宪云、韩红、严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鄂0113民初35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得到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501号

薛明亮:本院受理原告郑昌秀与被告薛明亮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4)鄂0582民初1501号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兰珍、漆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杨云娥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兰珍、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04民初621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华志明、邹媛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告华志明、邹媛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240号

郭胜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兄弟鑫服装商行诉被告郭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725号

武汉果果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武汉果果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87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柳凤琴:本院受理原告彭姣红与被告柳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龙宇:本院受理湖北埃库隆商贸有限公司诉杨龙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朝志:本院受理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诉张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梦想绽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想绽放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童荣盛诉青岛梦想绽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想绽放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润环: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卓衣涉服装商行诉朱润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恳:本院受理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静:本院受理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钱文龙、王福义、杨艳英、郸城县金路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信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办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立琦:本院受理原告李留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4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晓雨: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大道路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527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曹振龙:本院受理(2024)豫1527民初3434号原告王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刚:本院受理(2024)豫1527民初2233号原告郑艳与你、黄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8民初5023号

李英、李海印: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陕0102民初9136号

林喜雨:本院受理原告何小盈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马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098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126民初3633号

侯凤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被告侯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饲料款8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总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阮大华诉被告李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2916号

赵海翔: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清元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诉你及杨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81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康(张建康):本院受理原告张革新诉被告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冀098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吉0322民初2566号

郭金友(有)、杨淑芬:本院受理郭文俊、张美玲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吉0322民初2600号

胡海凤:本院受理郑井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公告

童加林:本院受理原告冯良芳与被告童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皖0827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童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冯良芳借款197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4257元、公告费340元,均由被告童加林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622民初5520号

庞强强:本院对原告赵雪岭诉庞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10月2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涡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艳、邹慧慧:本院审理原告蔡迎春诉王艳、邹慧慧、张红、王全明、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红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迎春借款本金1440000元及利息(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从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LPR的4倍计算利息);判决被告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康达置业有限公司、王艳、王全明、邹慧慧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编辑:谭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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