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9日消息(记者 费权)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发布2020年以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披露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特点及背后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调研显示,在审结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均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47件,涉及52名未成年学员。除1起案件为教育培训机构起诉学员交纳学杂费外,其余46件案件中未成年学员均为一审原告,且所有案件均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退费问题成为争议核心。

据介绍,教育培训机构经营异常是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超四成案件因机构停业、撤店导致服务中断,如2021年6月,李某父母为其在家庭附近的教育培训机构购买跆拳道课程,次年6月,机构原址停止教学,新培训地点距离李某居住地较远,且未与李某及其父母协商一致,李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构变更培训地点使李某上课不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被诉主体方面,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占比超五成。以方某的案件为例,2020 至2022 年,方某父母为其购买早教课程,后机构停止经营,方某起诉机构及唯一股东刘某。法院审理发现,刘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最终判决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凸显了一人股东公司在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诉讼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解除后的预付培训费返还及标准。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如白某父母为其购买骑行运动年卡,合同含“不退不换”条款。白某因个人原因要求停卡退费遭拒后起诉,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终判决支持白某合理的退费请求,揭示了格式条款不规范在纠纷中的关键影响。

此外,北京二中院介绍,未成年学员请求退还培训费胜诉率较高,约90%的案件经判决或调解获退费支持;约40%的案件存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情况,反映出部分机构消极应对诉讼的态度。

从案件中暴露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现象严重。部分机构未签订规范合同,或合同含不合理格式条款,消费记录不完整,经营主体混乱,甚至突然停业。同时,未成年学员家长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证据留存意识薄弱,常因无法举证导致维权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二中院建议,教育培训机构应规范经营,依法办理证照,订立规范合同,保证培训质量,诚信履行义务;家长需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机构,妥善留存证据;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强化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建立长效机制,共同为未成年学员营造良好的教育培训环境。

编辑: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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